【专题】俱乐部中性名的奥妙,你究竟知多少?

马德兴03-15 10:23

体坛周报全媒体记者马德兴报道

中国足球2021新赛季的开赛时间虽已大致明确,但诸多细节依然未公布,特别是准入情况至今不明。受到母公司以及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职业足球俱乐部当下的生存暂时遇到了困难。中国足协去年底要求俱乐部名称“中性化”的规定,似乎又让职业足球俱乐部雪上加霜,否则也不会被认为是压垮中国职业俱乐部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中性名的规定到底有怎样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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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和女足重新冠上企业名

中国足坛关于名称中性化争议不断时,或许没有人会注意近邻日本足坛的这样一则消息。

3月5日,日本三菱重工集团和浦和红钻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消息,称三菱重工获得了将参加全新日本女足职业联赛队伍“浦和红钻女足队(Urawa Red Diamonds Ladies)”的冠名权。从2021赛季开始的三个赛季中,浦和红钻俱乐部下属的女足队伍将以“三菱重工浦和红女队(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Urawa Reds Ladies)”的队名参赛。

双方在同时发布的公告中强调:俱乐部下属女足队全称“Urawa Red Diamonds Ladies(浦和红钻女队)”以及缩写“Urawa(浦和)”保持不变,仅仅只是在球队的名称前加上冠名公司的名字。浦和红钻俱乐部公司在公告中还表示:“作为职业联赛俱乐部,我们的目标是中长期实现独立运营,但女子足球并不是那么容易建立市场、形成产业的,所以就像1993年日本(男足)职业联赛刚刚起步时那样,我们一段时间里将在母公司的支持下继续联合展开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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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一个很值得当下中国职业足球界关注并引发思考的消息。日本女足职业联赛完全借鉴男足职业联赛发展的成功经验,将在今年9月启动一个有11队参赛、名为“WE-League”的全新女足职业联赛,以取代已成功运营30多年的“Nadeshiko League(抚子联赛)”,各项准入标准、要求等相比以往有明显提高,但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就像浦和红钻俱乐部在官方公告中所说的,“我们一段时间里将在母公司的支持下继续联合展开运营。”(注:浦和红钻女队2005年并入浦和红钻俱乐部。)日本全新的女足职业联赛诸多标准中,很重要一条就是名称的“中性化”。但既然是中性名称了,缘何这次浦和女队又会被允许冠上“三菱重工”这样的企业名称?这似乎与我们印象中的日本职业联赛发展要求不符。

更何况,“三菱重工”又曾是“浦和红钻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只不过后来因在2016年收购了日产汽车公司的股份,后者在横滨马里诺斯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股份,根据日本职业联盟“不得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三菱重工和三菱自工两个公司分别以60.8%和39.2%的占比,共同创建了一个名为“钻石FC伙伴株式会社”,并以此取代原浦和红钻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占大股的“三菱重工”,从而避免关联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追根溯源,“浦和红钻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有点像“三菱重工”这个集团公司的“孙子辈”,中间夹着一个“钻石FC伙伴株式会社”。(浦和红钻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方还有其他40多个公司,这里就不再具体罗列。)

如何理解“爷爷辈”公司给“孙子辈”公司的球队冠名?这又回到了记者先前文章中所强调的“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本文开头提及的新闻中,请注意是“三菱重工”和“浦和红钻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声明,而不是“浦和红钻俱乐部”这个主体,也就是属于公司间的合作与经营活动。再加上日本男足职业联赛从1993年起同样存在着过渡期,即起步阶段暂时允许公司名字出现在队名之中,这在下文中有专门介绍。

对照中国足协去年12月印发的《关于各级职业联赛实行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们就可以理解,缘何这个通知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因为《通知》中真正“中性”的并不是俱乐部,而是“俱乐部公司”,也就是“主体”差异。

首先,无论欧美还是近邻日本,他们都是先有“俱乐部”、后有“俱乐部公司”。他们实施“中性化”的是俱乐部名称,也就是在类似国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之后为顺应职业化的发展、满足各种经营活动、商业化的需求,前往类似国内的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 

而在中国,所谓“职业俱乐部”其实都是企业下属的部门或分公司,属二级或三级公司,企业名称直接出现在俱乐部公司名称中,可以理解为“冠名”。《通知》实质是禁止“冠名”。既然被剥夺了冠名的资格,相关企业或公司的积极性当然大受影响。

换而言之,足协下发通知的本意、出发点没错,希望国内的职业俱乐部能使用“中性名”,以便为下一步的发展与商业开发奠定基础,让俱乐部留存的时间可以更长。但因为混淆了“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的概念,甚至从中国足球职业化起步阶段就没有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定位,导致的结果其实是变成了“俱乐部公司”名称的“中性化”,这当然也很容易引起企业与公司的强烈不满。

RB莱比锡并无母公司名称

提及日本浦和红钻女足队冠名一事,自然会让人想起RB莱比锡队,不少人甚至都以莱比锡为反例,举证中国足协下发《通知》之不合理、不科学。但这其中,依然还是存在着误解。

“RB莱比锡”这个名称中的“RB”并不是“Red Bull(红牛)”的简称,而是德语“RasenBallsport(草地球类运动)”一词中的缩写。当然,这属于商业运作中的小手段,毕竟“RB”更容易让人想到“红牛”,仅此而已。因为德国足协明文规定,企业或赞助商的名称不允许出现在俱乐部名称中。同时,根据德国法律,单一实体(个人或公司)占大多数股权的俱乐部不被允许参加职业联赛,也就是受制于“50+1”规定的限制(暂不讨论RB莱比锡突破限制的问题)。所以,虽然红牛公司早在2006年就想进军德国足坛,但直至2008年德国足球改革,即地区联赛级别(第四级别)以下的俱乐部(均为业余俱乐部)无需联赛参赛许可证,也就是不在德国职业联盟许可证制度(DFB licensing system)管辖范围之内,“RB莱比锡”才得以在2009年5月19日成立。

当时,身处德国第五级联赛的马克兰斯塔德(SSV Markranstadt)俱乐部首先单独成立了一个隶属公司,然后以公司间合作的名义,与“红牛股份有限公司(Red Bull GmbH)”搭上了关系,后者获得了马克兰斯塔德俱乐部一线队的地区联赛的参赛权。但要参加地区联赛,还需相应的梯队,所以,红牛公司又从其他俱乐部手中买下了青少年梯队的参赛权。经德国东北区地方足协审核通过后,RB莱比锡队才算开始了升级之路,直至2016-17赛季征战德甲顶级联赛。(当然,整个过程相当复杂,这里就不再展开介绍。)

在升级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RasenBallsport Leipzig e.V.(莱比锡草地球类运动注册协会)”俱乐部在2014年因升入德乙,按德国职业联盟的相关规定必须公司化,所以注册成立了“RasenBallsport Leipzig GmbH(莱比锡草地球类有限责任公司)”。其中,1%的股份归俱乐部,红牛公司则占99%的股份。从“e.V.(德语eingetragener Verein的缩写,意为注册协会)”到“GmbH(德语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缩写,意为有限责任公司)”,从社团性质到公司性质,在概念上已有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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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莱比锡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对照图)

在这个过程中,红牛公司能进军德国足坛,最初也是通过“公司与公司”间的合作完成的,而不是“公司”收购“俱乐部”这样一个被绝大多数人所误解的过程。而且,除国内媒体与网络一直将“RB Leipzig”译为“莱比锡红牛”外,不管德国抑或其他国外媒介,都没有将其称为“红牛”。也就是说,恰恰是国内理解方面出现了偏差,将“俱乐部”与所属“俱乐部公司”混为一谈,以此来认定中国足协中性化的规定不合时宜,这显然是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越走越偏。当然,中国足协在拟定相关规定过程中,将原本希望的俱乐部名称“中性化”变成了事实上的俱乐部公司名称“中性化”,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实际上,RB莱比锡俱乐部是红牛公司所收购的全球范围内第五家职业俱乐部,与先前四家(萨尔斯堡红牛、纽约红牛、巴西红牛以及加纳红牛)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俱乐部名称中没有公司的名称,这是德国足协、德国职业联盟在章程中的具体规定所致。相比之下,奥地利、巴西、美国以及加纳因为各自足协在这方面没有明文的具体规定。而且,即便是没有具体规定,像红牛公司收购奥地利“萨尔斯堡SV奥地利人俱乐部(SV Austria Salzburg)”时,也不是收购的俱乐部本身,而是收购了俱乐部成立于2000年1月的“Salzburg Sport AG”公司。(注:“AG”是德语“Aktiengesellschaft”,意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原先的萨尔斯堡SV奥地利人俱乐部早在1933年就已成立,拥有广泛的社区球迷和会员基础,球迷与会员因红牛收购而产生分歧,其中一派在2005年重新以原名成立了一家全新俱乐部,并从当时最低的第七级别联赛开始打起。这其实也就再一次佐证了记者在先前一文中反复强调过的“俱乐部”与下属“俱乐部公司”之间的矛盾无处不在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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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斯堡红牛俱乐部-社团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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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斯堡红牛俱乐部-公司性质)

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样是红牛公司控股了俱乐部公司,但RB莱比锡和萨尔斯堡红牛就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运作模式。像RB莱比锡,德甲联盟的参赛许可证在“俱乐部公司”手中;而萨尔斯堡红牛队参加奥地利职业联赛的许可证,则依然还在“俱乐部”手中。这里就不再具体展开介绍了,由此可以看出,同为欧洲职业足球、职业俱乐部,但各国情况也并不完全相同,期间还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与历史原因,我们对欧洲职业足球的了解显然太过肤浅。

上面介绍了这么多,核心其实只是想说明一点,即“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是两个概念,真正应中性化的是俱乐部而不是俱乐部公司的名称。恰恰因为概念不同,各国和地区的职业联赛规则不同,在具体的队名问题上,有的可以有“冠名商”,有的就不允许出现“冠名商”。从俱乐部运营与市场开发角度来说,允许“冠名商”当然是更有利。但这显然需要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不同情况首先来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简单地把欧美那一套往中国职业足球身上生搬硬套,显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中性名才有股权多元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求“俱乐部”所属的“俱乐部公司”名称中性化,某种意义上也没有错。因为只有中性名,才有可能吸引其他企业或公司来赞助,俱乐部通过出让“冠名权”而获得更多的运营收入,甚至很有可能是一个“大单”。

当然,像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爷爷辈”公司去冠名“孙子辈”公司的球队属于特例,但这恰恰是过去20多年来中国足坛的所谓“职业俱乐部公司”司空见惯之举,差异在于:中国的冠名商都是“父亲辈”每年直接掏钱给“儿子辈”输血,然后为显示输血来源,加上了冠名。如果不输血,则“儿子辈”根本无法存活。而日本职业足坛,“爷爷辈”公司与“孙子辈”公司之间没有“输血”一说,“孙子辈”公司(足球俱乐部公司)完全是靠自我造血、自我经营而存活,如果有冠名,日子可能过得好一些;没有冠名,则可能过得苦一些。但俱乐部公司名称中性化的意义并不在于是否有冠名商,而是在于俱乐部公司可以不断增资扩股,真正落实《五十条》中所提出的“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

以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浦和红钻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成立之初的名称是“三菱汽车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允许企业名称的存在,恰恰就是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日本职业联赛发展初始阶段的过渡期中允许这种情况存在。

至1996年12月,也就是日本职业联赛运营第四年结束之际,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埼玉县与浦和市两个自治体(相当于国内的省政府与市政府)分别购买了俱乐部5%的股份,资本金由成立之初的5000万日元变成了9000万日元,而三菱汽车依然占股90%。同时,俱乐部公司的名称也相应地变成了现在的名称。

至2000年,俱乐部公司的股份被稀释成了29个股东,包括埼玉县内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三菱集团下属的其他公司,另有两个县、市政府,资金增加到了1.6亿日元。最近一次增资扩股则是在2017年,即现在的43个股东,另有两个县、市政府,注册金额为2.728亿日元。

日本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几乎都是这样的模式。对照中国足坛,自1992年红山口会议至今,职业化发展历程中其实有很多次机会,完全可以实施职业俱乐部名称的中性化、职业俱乐部公司名称的中性化,从而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遗憾的是,过去这些年来,中国足球搞“职业化”的出发点和动机总是围绕着成绩这个“指挥棒”展开,以成绩作为评判的标准。就像1994年职业联赛出台后,中国足球的历任掌门人总想要一个“标志性成果”——进军世界杯或进军奥运会,以此来证明“职业化足球改革是成功的”,从而忽略了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过程中的诸多基础性建设工作、实质性的改革与步骤,导致长期以来一直被外界称之为“伪职业”,包括不断为外界所诟病、如今直接导致中国足球一地鸡毛的“金元足球”,也是长期以来忽略基础性工作,却指望快速见效、取得成绩所结出的恶果。

某种程度上,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快30年,期间“埋下的坑”不是靠中国足协下发一个“名称非企业化”的《通知》就可以填上的。当然,这个通知的实质是亡羊补牢,“补”日本足球职业化起步阶段就已完成的那一“课”。只不过,稍令人遗憾的是,政策的拟定者对“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的理解依然存在着偏差,而且没有将俱乐部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与名称的中性化同步展开,这才是问题与争议的核心。

当然,必须看到,中国足球的发展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局限。譬如,中性化问题早在三年多前就已有相关的文件,但文件草拟好之后迟迟未能正式公布。这显然与中国足球的领导人变更过快等情况有很大关系。假设类似决定三年前就已作出,至2021年必须全面实施,且不仅仅是名称中性化,更要求股权结构多元化同步展开,因为有三年缓冲期,或许完全会是另外一番情景。但这些并不是中国足协这个层面就可以解决的。

应允许同名“二级公司”存在

如果说,中国足协下发的有关名称非企业化《通知》中真有什么“BUG”,恐怕还是规范与要求中的第六条,即“俱乐部或俱乐部股东、投资人出资设立的其他企业或俱乐部关联方(不包括足球培训机构、比赛场馆或训练基地运营机构、体育专项医疗康复机构等),未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得使用俱乐部的全部或部分名称作为该企业或关联方的名称;俱乐部或俱乐部股东、投资人已有符合上述情形名称企业的,原则上应在俱乐部完成2021赛季注册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该企业的更名手续。”

这个要求背后的潜台词是希望体现“唯一性”,但问题就在于先前曾反复提到的,即“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足协所希望的“唯一性”应该是“俱乐部”的唯一性,也就是全中国就只有一家该名称的足球俱乐部,但“俱乐部公司”却未必是唯一的,在国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同名的不会少,差别在于类别、类型等,因为工商部门都允许“一个名字可以在不同行业内使用”,这也是“山东鲁能泰山”更名“山东泰山”很快能获得工商部门通过的原因。

换一个角度,《通知》在某种程度上,这其实是剥夺了俱乐部公司进一步扩大自身品牌运营的资格与机会。作为一个“俱乐部公司”,完全有权成立下属二级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时,要求是“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但这显然与上述的要求存在着冲突。

就以曼联俱乐部为例,先看两张图:第一张图是曼联足球俱乐部成立公司之后的演变图,即如何从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变成有限公司,又如何完成在伦敦证交所上市、退市,最终又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但这并不是本文的重点,重点还是在第二张图,即曼联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下属的各种二级公司,图中的二级公司还只是部分。

曼联俱乐部公司演变示意图.png

(曼联俱乐部公司演变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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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联俱乐部公司下属二级公司)

像“Manchester United Television Ltd.(曼联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是曼联俱乐部为自身宣传而专门成立的一家下属二级公司,也就是为球迷们所熟知的“曼联电视台”,采用公司化运作,目前有工作人员近200人。对照足协《通知》中的要求,不属于“足球培训机构、比赛场馆或训练基地运营机构、体育专项医疗康复机构等”,似乎就不能叫“曼联电视有限公司”了。

再譬如,“Manchester United Interactive Ltd.(曼联互动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曼联俱乐部为自身品牌宣传而专门成立的一个下属二级公司,组织球迷之间的各种联谊互动等。按足协的最新《通知》,似乎也不能成立这样一个名称的公司。

至于格雷泽家族接管曼联后专门成立的名为“Manchester United(简写为Mu) Raml Ltd.”的下属二级有限责任公司,按足协《通知》,更是一个“不合规”公司,因为该公司是负责推销曼联品牌,并负责销售赞助企业阿迪达斯授权许可产品的一家公司,而且还在全球展开业务。但是,该公司符合工商部门“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的要求。

当然,这对现阶段的中国职业足球、足球产业运营而言,并不是什么大问题,毕竟国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尚未发展到这一步,未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实,写下这么多,只是想说明一点,“足球职业化”并不是简单的“烧钱”。职业足球必须拥有精细和完美的系统与体系,需要有专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进行专门的深入研究,并据此拟定科学而合理的规划,并非“拍脑门”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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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兴

体坛周报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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